发票领购 一、办理流程 1、发票领购资格认定 (1)纳税人备齐附报资料,提出发票领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2)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审核认定; (3)经认定具备发票领购资格的,主管税务机关: ①出具《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②发放《发票领购簿》,并记录核准购领发票信息; ③发放《购领发票申请审批表》; ④认定使用税控机打发票的,出具《税控装置购买联系单》,注明税控装置种类、开具项目; ⑤纳税人需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发放《刻制发票专用章申请书》; ⑥购领有奖发票的,签订《有奖发票代兑奖协议》,发放《有奖发票即开即奖兑奖登记表》。 (4)不予认定发票领购资格的,告知纳税人原因及其解决的途径,出具《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发票领购 (1)纳税人备齐附报资料,提出发票领购申请; (2)主管地税机关对其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开具等情况进行审核; (3)经审核不存在停限供发票情况的,按核准领购发票数量发售发票。 二、领购资格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1993.12.23) 2、从事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 3、经行政许可,从而具备领购资格。 三、办理地点:地税管辖分局。 四、附报资料 1、发票领购资格认定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加盖纳税人公章); (4)《购领发票申请审批表》(加盖纳税人公章); (5)特殊行业的,行业许可证: 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需提供《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具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纳税人,可领购《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 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需提供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 领购《江苏省苏州市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的,需提供社保定点医疗机构证书。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原件、复印件)。 2、发票领购 (1)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发票领购簿》(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具备货运自开票资格的,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 (4)购领发票申请表》(加盖纳税人公章,明确申领发票种类和数量); (5)《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验旧方式为验表); (6)已开具未验旧发票存根联(验旧方式为验票); (7)税控装置用户卡(购领机打发票); (8)税控打印发票月报表(使用税控装置的); (9)《税控装置购买联系单》回执联(初次购领机打发票); (10)《刻制发票专用章申请书》(申请刻制的,返回联); (11)联系单(凭联系单领购的发票); (12)发票印制工本费; (1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数量控制 1、2个月内,由征收科审批; 2、特殊情况用量超过2个月的,必须报分局长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