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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台、港、澳文化交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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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工作程序:
  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开展对台、港、澳地区文化交流活动的申请。对台、港、澳文化交流是指台湾、澳门、香港地区间开展的各类音乐、舞蹈、戏剧、戏曲、曲艺、杂技、马戏、动物表演、魔术、木偶、皮影、民间文艺表演、服装、时装表演、武术及气功演出;各类美术、工艺美术、民间美术、摄影(图片)、书法、碑贴、篆刻、古代和传统服饰艺术收藏品和专题性文化艺术展览等交流活动。
  ㈠对香港、澳门文化交流审批程序:
  ⑴申请报告。
  ⑵对方邀请函的双方草签的意向书。
  ⑶如系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展)演活动还须提供对方经纪机构资信证明及意向书。
  市文化管理部门收到上述有效报件后,将报省文化主管部门审批。接到省文化主管部门书面审批意见后,3日内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
  ㈡政策、法规依据:
  ⑴文化部《关于加强内地与港澳地区文化交流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
  ⑵文化部《关于赴台文化交流立项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㈢工作机构:
  市文化市场管理处 电话:321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