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工作程序 依法受理单位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申请。营业性演出活动是指演出的表演者或组织者以获取款、物或广告效益为目的演出活动,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⑴售票或包场; ⑵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演出费; ⑶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⑷有赞助或捐助; ⑸以演出吸引顾客和观众,为其他经营活动服务; ⑹以其他经营方式组织演出。演出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服饰、民间文艺等以审美术欣赏为目的文化艺术现场表演活动。 申请单位须在演出项目实施前20日提交以下材料: ⑴演出申请书; ⑵演出合同意向书; ⑶演出节目内容; ⑷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个人的演员证; ⑸非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组合演出或涉外演出的,应与演出经纪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由演出经纪机构申报有关演出材料。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收到上述有效报件后,5日内给予书面审批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㈡政策、法规依据: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㈢工作机构: 市文化市场管理处 电话32111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