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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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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工作程序:
  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开办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申请。申请单位和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⑴拟成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其中章程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宗旨、名称和住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必须在10万以上)及来源、经营范围、组织机构及其职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劳动用工及收入分配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其他事项。
  ⑵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5人以上。
  ⑶有固定的地址和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收到上述有效报件后,将根据国家的总体规划、文艺团体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在60天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申请人。
  ㈡政策、法规依据: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㈢工作机构:
  市文化市场管理处 电话321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