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3. 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 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5. 房产、土地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发票(复印件); 6. 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 总机构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适用)。 8.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资产证明书》及总机构对该分支机构会计核算状况的说明; 9. 总机构批准成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决议及下拨资金证明,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