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登记 1 一般规定 1.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2001.05.01)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2002.10.15) 3.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2002.10.15) 2 办理流程 3 办理地点 1.平江区、金阊区、沧浪区、高新区(虎丘区):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三香路128号电话0512-68621737; 4 附报资料 4.1 一般要求 1.纳税人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2002.10.15) 2.《税务登记表》上应加盖纳税人公章及法人(负责人)签章,提供复印件需加盖纳税人公章,予以确认。 4.2 内资企业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 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 企业财务人员会计证与身份证(复印件); 7. 企业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8. 房产、土地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发票(复印件); 9. 企业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适用)。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资料。 4.3 内资企业注册税务登记 1. 《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3. 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 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5. 房产、土地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发票(复印件); 6. 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 总机构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适用)。 8.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资产证明书》及总机构对该分支机构会计核算状况的说明; 9. 总机构批准成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决议及下拨资金证明,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资料。 4.4 外资企业税务登记 1. 《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 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 企业财务人员会计证与身份证(复印件); 7. 房产、土地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发票(复印件); 8. 企业章程、与成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9. 外经委批复; 10.主管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资料。 4.5 外资企业注册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 总机构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复印件); 5. 主管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6. 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7. 企业财务人员会计证与身份证(复印件); 8. 房产、土地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发票(复印件); 9. 需提供总机构营业执照、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总机构对该分支机构会计核算状况的说明; 10.若分支机构(办事处)的税款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必须提供当地税务机关有关证明;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5 收费标准 25元/套 6 办理承诺期限 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 7 开立纳税专户 7.1 地点 地税管辖分局银行窗口 7.2 资料 1.企业公章; 2.企业财务专用章; 3.企业法人章; 4.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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