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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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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规定
1.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2001.05.01)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2002.10.15)

3.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2002.10.15)

2 办理流程    
              
3      办理地点
1.平江区、金阊区、沧浪区、高新区(虎丘区):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三香路128号电话0512-68621737;

4      附报资料
4.1 一般要求
1.纳税人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2002.10.15)

2.《税务登记表》上应加盖纳税人公章及法人(负责人)签章,提供复印件需加盖纳税人公章,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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