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发放《税务登记变更表》,并告知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二、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按其分管范围分别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规定的,根据审核后的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在《税务登记变更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国、地税双方公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传递给录入人员。 三、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的,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制作《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给纳税人,填写《税务内部传递卡》,连同相关资料移送税源管理科按注销程序办理。 四、涉及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变更的还应将相关变更信息和资料填写《税务内部传递卡》传递给税政管理科。 五、税源管理科税收管理员接到变更登记信息及相关资料后,对涉及税种变化的,及时填制《税种登记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办税服务厅。 六、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将税务登记变更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按规定制作税务登记卷宗归档或将有关资料传递有关部门按规定制作税务登记卷宗归档。 七、纳税人凭《文书领取通知书》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