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审批项目 1、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 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项目。 依据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将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公安消防机构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在十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在二十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建设单位在报送工程消防设计图纸的同时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发(1994)15号文件应交纳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取标准:按建筑面积住宅1元/平方米;其他2元/平方米。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依据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完毕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送消防验收有关材料,公安消防机构在十日内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七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火灾事故原因重新认定 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管理规定》,申请火灾事故原因重新认定,二个月内办结。 4、开业、举办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依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歌舞厅、影剧院、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游艺厅、洗浴场所、网吧、宾馆、饭店、体育馆、商场、医院、学校、托儿所、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活动举办前应当到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三日内进行检查,五日内下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负责人:田克忠 电话:32251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