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服务名称: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一)道路占用审批 1、办事条件 (1)占用和施工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 (2)城建、规划、市政等其它有关部门许可的设计(施工)图纸和有关交通管理 措施方案。 2、办事程序和期限 (1)下列情况由所在区交警大队初审,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科批准,并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 ①市管道路占用人行道; ②挖掘管径200mm以下的管位; ③横穿道路2;个工作日或3个晚上分段施工的。 (2)下列情况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科负责初审并由交通科批准,7;个工作日内答复: ①占用车行道; ②挖掘管径200mm以上管位; ③横穿道路需3个工作日以上的。 (3)涉及全封闭交通或情况特殊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导审批。 (4)区管道路的占用和挖掘审批由所在各区交警大队审批,涉及两个以上区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科审批。 (二)建筑项目图审和验收 1、办事条件 (1)由建设单位提供上级计划与主管部门的批复; (2)规划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和有关说明资料。 2、办事程序 (1)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科负责图审和验收,并由交通科批准;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由交警支队交通科负责图审和验收;建筑物面积在12000平方米以上的,或列入省市重点以上项目的建筑物,报交警支队领导批准。 (2)新建和改建道路、桥梁或道路沿线增设车辆出入口的,由交警支队交通科负责图审和验收,并由交通科批准。 (3)永久性建筑物门面装修的图审,由所在区交警大队负责审签。凡属市管道路的;,报交警支队交通科备案;临时建筑物门面装修的图审,由交警支队交通科负责审签;,并由交通科批准。 (4)新建、改迁建集贸市场,由交警支队交通科提出意见,;报交通科审核并由交警支队领导批准。 3、办事期限 图纸审签和验收结论,由参加人提出并集体讨论,交警支队交通科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答复。 (三)广告性路牌、霓虹灯、灯箱设置 1、办事条件 (1)广告用户的书面申请; (2)经规划、市政、电力等部门许可的合法设计图和样稿。 2、办事程序和期限 (1)在市管道路上设置的,由交警支队交通科负责初审,经交通科批准,7;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告知所在区交警大队。 (2)在县(市)区管道路上设置的,由所在县(市)区交警大队负责初审、经县(市)区交警大队批准后,报交警支队交通科备案,5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停车场设置和机动车泊位证的申领 1、办事条件 (1)由停车场主或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合法的停车场(泊位)产权证明或20年以上的租用合同文本(复印件)。 (2)永久性停车场(泊位)发红色停车泊位证;非永久性停车场(泊位)发绿色停车泊位证。红证3年审验一次,绿证1年审验一次。 2、办事程序和期限 (1)利用道路广场设置停车场的,由交警支队交通科负责受理并现场踏勘,;报经交警支队交通科批准,7个工作日内答复。 (2)利用单位内部库房、院落设置停车场的,由所在区交警大队负责管理并现场踏勘,报经交警支队交通科批准,7个工作日内答复,同时报交警支队交通科备案。 3、申领临时停车泊位证明的,凡属非经营性质由所在区县(市)交警大队负责管理并现场踏勘,由区县(市)交警大队批准,5个工作日内发证;凡属经营、租赁泊位性质的,由交警支队交通科负责管理并现场踏勘,报交警支队交通科批准,7个工作日内发证。 (五)车辆线路的开辟、调整及站点设置审批程序和期限 市区车辆线路的开辟和调整,或出租汽车、公交线路车和长途运输单位、;旅游单位、其它企事业单位班车的固定站点设置,;其审批经交警支队交通科现场踏勘并征求有关区交警大队意见后,由交警支队交通科或交警支队批准,7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告有关区县(市)交警大队。 (六)交通设施审批程序 1、新建和改建道路,由交警支队负责图制会审并设计安排交通设施工程施工。 2、交通设施日常维护、故障修复、对破损标志、护栏、;隔离带信号灯等更新和维修的审批,由交警支队交通科发工作联系单,并委托交通设施公司施工。 3、交通设施广告由交警支队交通科提出实施意见,经审核后报交警支队批准。 4、道路中心护栏安装与拆除,由市交警支队交通科审核并报市交警支队批准。 5、路段隔离带增设和拆除,由交警支队交通科批准。 6、人行护栏、隔离带开口,经单位书面报告,由交警支队交通科负责初审并批准。 7、道路或路口标志、标线部分内容变更,由交支警支队交通科提出意见并审批,;涉及全局性的调整报交警支队审批。 8、区交警大队要求对辖区内部分交通设施内容变更及调整,需书面报告交警支队交通科,批准后由交警支队交通科负责实施。 9、对停车场和机动车泊位的标志安装和标线漆划,凭交警支队交通科的批准文件办理。 (七)国道施工审批程序和期限 国道施工影响交通通行的,由所在县(市)交警大队受理,经交警支队交通科审核,由交警支队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批准,7个工作日内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