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内容 1、对申请市级自然保护区的资格进行预审,组织专家评审后,向市政府提出审批建议; 2、对申报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资格进行预审,向市政府提出申报建议。 (二)办理程序 1、申报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前提条件是已建设和管理2年以上的市级自然保护区。 2、申报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白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将申请抄送市环境保护局,并呈报以下材料: (1)《建立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申请书》; (2)自然保护区可行性研究报告、综合考察报告及总体规划; (3)自然保护区位置图、地形图、植被图、规划图等图件资料; (4)自然保护区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录象带(光盘)、照片等; (5)批准建立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等有关资料。 3、市环境保护局在收到市政府批转的申报文件后,组织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进行预审,并向市政府提出申报建议。 4、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也可由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5、申报建立市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市)区政府或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市环境保护局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由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 室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申报材料的数量、内容与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同。 6、市环境保护局在收到市政府批转的《建立市级自然保护区申请书》后,确认申报材料符合要求以后,组织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向市政府提出审批建议。 7、对申请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市政府审核,报省环保局评审,经省政府批准后市环保局备案;对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市政府初审,省环保局预审,报国家环保总局评审,经国务院批准后市环保局备案。 8、对不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说明原因,并通知申报单位。 9、申报单位收到不能建立自然保护区的通知后,若有异议,可在半年内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 10、市环保局在收到复议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在半年内组织评审委员会复议。经复议仍不够条件者,不再评议。 11、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时间一般定在7—8月。 12、专题录象带(光盘)和照片集报市政府1份,抄送市环保局一式3份;其它申报材料报市政府一式2份,抄送市环保局一式30份,供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时使用。 联系单位:自然生态保护科 联系人:刘长会 电话:324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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