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内容 1、本指南适用于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射线装置使用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电离辐射项目,以及信息传递中的医疗应用和高压输变电中产生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的豁免水平以下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除外)。 2、审批辐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试生产申请验收报告、《电磁环境验收合格牌证》、《辐射工作安全许可》。 3、辐射建设项目日常监督管理。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电离辐射 1、电离辐射建设单位到市环保局领取并填报《购置放射源申请表》(一式两份)。 2、经市环保局预审同意后,电离辐射建设单位将《购置放射源申请表》报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审查,符合购置条件的,签发《放射源准购批件》。 3、放射源购入后,购源单位必须在15日内,持放射源说明书到市环保局办理申报登记或变更手续。 4、电离辐射建设单位须委托有电离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5、省辐射环境监督站会同市环保局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6、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辐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程序向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申请领取《辐射工作安全许可》。 (二)电磁辐射 1、电磁辐射建设单位应到市环保局领取并填报《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表》(一式两份)。 2、经市环保局预审同意后,电离辐射建设单位将《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表》报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审查。 3、电磁辐射建设单位委托有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电磁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电磁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4、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在15日内,持电磁辐射源说明书到市环保局办理申报登记或变更手续。 5、省辐射环境监督站会同市环保局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6、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辐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由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发放《电磁环境验收合格牌证》。 联系单位:污染控制科 联系人;郝维华 电话:3249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