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辐射工作安全许可》的前提条件 持有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验收审批文件和放射源申报登记表。 二、办理《辐射工作安全许可》的需要的文件及资料 (一)申请办理或换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审批文件。 (三)放射源申报登记表。 (四)放射性同位素准购批件及购置发货票复印件。 (五)放射源说明书的复印件。 (六)源项变化的证明文件及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方式。 (七)放射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操作工作人员名单。 (八)各项放射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程序。 (九)事故应急响应预案。 (十)放射性工作场所在厂区内的位置图(包括周围50米以内建筑物名称、高度、道路、河流等环境概况)。 (十一)辐射工作场所建筑物建筑设计图纸(包括平面布局图,辐照室的平面图、剖面图、通风、废水处置装置图等)。 (十二)辐射防护设计说明书。 (十三)防护设施和监测仪器设备情况。 (十四)其它相关资料。 三、发放《辐射工作安全许可》的程序 《辐射工作安全许可》由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发放,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到市环境保护局领取《辐射工作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受理、不受理或者补充有关资料的决定。 (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由省辐射环境监督站会同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四)审查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局签署预审意见,报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审批,签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 (五)审查不合格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告知申请单位整改的具体要求和期限;整改合格后,签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其使用的放射源强制送省放射性废物库代保管,直至取得《辐射工作安全许可》后,方可继续使用。 联系单位:污染控制科 联系人:马飞跃 电话:3249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