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规定 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四个实施办法和细则的通知》(吉政办发[1994]8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晋升非领导职务应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和职数限额内进行。非领导职数核定后下达给各部门掌握执行。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是: 1、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2、晋升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 3、晋升职务应符合拟任职务的最低学历要求。晋升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条件: ①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人员: 高中和中专毕业生,可任命为办事员,定为办事员十五级; 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科员十四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科员十三级;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副科十二级;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正科十一级。 ②新录用的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 根据职位用本人的德才表现、学历、工作经历,参照既往的任职情况,依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5、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管理仍按吉人发[1990]27号、67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审批程序 1、各部门办理非领导职务任免,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呈请函、审批表、公务员名册、职数核定表和级别确定表、职位设置图。实行竞争上岗的,要报竞争上岗实施方案。 2、市人事局按照有关规定受理非领导职务确定和晋升事项。确定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由非领导职务管理工作人员呈科长审核后随时审批;晋升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由工作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提交科务会讨论后报局长办公会决定。 (三)审批权限 市人事局负责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的确定和晋升。 (四)办理时限 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任职随时审批; 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科务会研究办理,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科务会研究办理。经研究同意的,三天内办完有关手续。 (五)负责科室:考核奖惩与职务职位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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