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劳动保障-信息内容
工伤认定
 
  【字体:  】 【关闭
 (一)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1991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 《吉林省劳动保护管理办法》中关于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确定工伤和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管理范围与条件
  全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人员,负伤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因工负伤条件和政策标准。
  (三)工作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工伤后,必须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劳动部门在接到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后,经劳动部门调查核实后确认工伤,工伤确定后由劳动部门发给企业“职工因工负伤证明审批表”,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再履行评残手续。凡未经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认定的工伤,一律按非因工处理。
  (四)审批权限
  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将“职工因工负伤证明审批表”一式四份上报到市劳动局职安科后,由职安科负责审批;对发生事故后未及时上报或拖延不报的单位或个人由主管局长把关审批。
  (五)负责科室
  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