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发布的《劳动监察规定》(劳部发[1993]167号)文件执行。 (二)对象与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 (三)办事程序 1、劳动监察实行回避制度,在执行劳动监察公务时,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进行,并出示《劳动监察员证》等证件。 2、查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违法行为,依照下列程序。 (1)登记立案。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在七日内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 (3)处理。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要依法组织听证。 (4)制作处理(或处罚)决定书。 (5)送达。处理或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3、对违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程序。 4、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 (四)监督检查 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员失职,徇私枉法,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或滥用职权,对国家、单位或者劳动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五)负责科室 劳动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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