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鉴定程序 1、因工致残 (1)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持同级劳动、人事部门确认的《职工因工负伤》证明、审批表,到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填报《 劳动鉴定表 》,按基层单位、主管部门、市劳鉴委等程序逐级审批; (2)劳动部门根据各单位申请劳动鉴定的数量和具体情况确定鉴定时间,统一组织劳动鉴定; (3)各单位在上报《劳动鉴定表》时,应同时报送被鉴定人病历、医院诊断书、X光片、心电图、化验单等有关材料; (4)鉴定时本人必须到场。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 (1)本人提出申请; (2)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到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劳动鉴定表》,申请劳动鉴定; (3)劳鉴前需出具被鉴定人的病历、医院诊断书、X光片、心电图、化验单等材料,并由劳鉴办公室先审查有关材料情况,决定是否可以参加鉴定; (4)鉴定时本人必须到场。 3、劳动部门建立被鉴定人档案,以备查询。 4、县以下提前退休职工的劳动鉴定,从1999年5月1日起改由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劳动鉴定。 5、国省营企业职工的劳动鉴定,需市县两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的,应持有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委托手续,方可组织鉴定。 6、劳动仲裁、公检法司等单位委托的特殊劳动鉴定可不定期进行,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有关应聘专家进行特殊劳动鉴定。 7、从6月1日起实行专家诊断结论与评定等级分离制度,即参加劳动鉴定专家,应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病、伤、残诊断结论,然后由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根据专家建议,依据标准确定伤残等级。 (二)审批权限 市县两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设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的劳动鉴定工作。 (三)监督检查 1、公开劳动鉴定标准和工作程序,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为被鉴定人说情,坚决杜绝鉴定中的不正之风。 2、对鉴定结果不符合事实的、造成影响的,经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请异地专家复查属实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严肃处理。 3、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及指定医院行政领导,要对聘用专家进行监督和考核,对胜任本职工作的,要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不称职的随时予以解聘。 (四)负责科室 计划工资保险福利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