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二、登记范围 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登记。 三、提交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企业代码证,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⑴原土地证(附图)。 ⑵使用土地的征地批准书(附图)。 ⑶建设用地许可证(附图)。 ⑷如无上述证件需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证明内容包括:土地座落权属取得时间及方式、土地用途、面积,并由主管部门签属意见,加盖本单位及主管部门公章。 ⑸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⑹如发生变更土地登记,需提交协议书、土地出让合同、公证书,交纳出让金凭证。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由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四、工作程序 (一)登记申请: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向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地籍调查:依据规程组织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根据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等进行全面审核。 (四)注册登记:经审核,符合规则要求的准予登记。 (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土地他项权利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及他项权利证明书。 五、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一)土地登记费;依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的规定执行。 (二)变更登记费:依据吉省房涉字[1997]3&127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三)估价费;依据吉省价房涉字[1995]17号标准执行。 六、审批权限 市土地局负责对市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证明的审批,中省直企业由市土地局代省土地局初审报省局审批。区属以下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土地登记由所在地的乡镇土地管理所受理审查,报分局审批。 七、办证时限 准予登记的,办证时限为一周。 八、服务措施 1、收到办证单位的资料后,实行现场踏察,一条龙服务。 2、实行窗口式办文,土地使用者按要求将资料提交后,中间环节由登记办协调,并在规定时限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九、负责部门 土地登记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