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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监察公开办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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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土地监察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二、土地执法监察范围
  白山市辖区内一切违法用地者。
  三、土地执法查处原则
  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历史从轻,现实从严”,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后从重。
  四、查处内容、标准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同时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复垦费的2倍以下。
  4.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对违反占用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
  处罚标准:非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同时交纳土地使用费、标准自占地开始于处罚决定下达止,每平方米每日0.05元。
  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的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处罚标准: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罚额为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同时交纳土地使用费,标准自占地开始至处罚决定下达止,每平方米每日0.05元。
  6.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办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7.不依照《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五、办案程序
  1、对具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立案审批,确定办案人员,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处理决定并制作法律文书。属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3、在制作处罚(处理)决定时,向当事人交待清楚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等内容。
  4、在处罚、处理决定送达之前,向当事人送达事先告知书,告之当事人在三日内可以向处罚(处理)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5、送达法律文书。采取直接送达,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
  六、查处案件时限
  1、个人违法案件,从接件到办案3日内结案;
  2、单位(一般)违法案件,从接件到办案10日结案;
  3、违法大案、要案,从接件到办案一月内结案;
  4、重大违法案件,从接件到办案二月内结案。
  七、负责部门
  市土地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