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联函[1996]9号
省国有局: 你局《关于收取企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的请示》收悉。为了保证企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资综发[1997]20号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同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对企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时收取产权登记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产权登记工本费(包括四种产权登记表、全塑封皮证书、软盘资料)40元。开办、变更、年检登记每次收费60元(注销登记不收费)。 二、对停产、半停产及亏损企业,减收或免收产权登记费, 三、收取的产权登记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预算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证书印制工本费、奖励、培训、宣传委托管理方面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此复。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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