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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省现行的控购规定进行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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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财采购[2001]763号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所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检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市、州、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集团的消费需求,更好地为我省的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最近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现行的有关控购规定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我省现行专控商品有9种[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汽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大轿车(车内座位20个以上或车长6米以上的旅行车);摩托车;录像设备;空气调节器;各种音响设备; 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相机和放大机;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单台价格在1000元以上的钢、铁、木、藤、皮等制做的各种家具]。调整后只保留小汽车、大轿车和移动电话3种主要专控商品。其余专控商品一律放开,不再审批。
    二、放开对社会集团购买外省生产的小汽车的限制。为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今后,对社会集团购买外省生产的小汽车不再限制,放宽审批。
    三、为了更好地支持和促进民营(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发展,对这两类企业购买专控商品全部放开,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四、针对各类企业经济发展和消费需求的现状,对经济效益,企业经营无亏损及历史遗留挂帐;不欠缴税金,不欠发职工工;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购买国产小汽车放宽审批。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企业购买进口小汽车可适当审批,但是对亏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申购进口小汽车要从严控制,一律不予审批。
    五、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申购国产小汽车,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车辆配备使用的暂行规定》(吉厅字[2000]37)、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厅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红旗世纪星的函》(吉管函[2000]51号)和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办公室《关于市(州)地厅级领导干部用车配备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控办[2001]165号)规定的小汽车配备标准掌握;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购买进口汽车的,从严审批。
    六、专控商品品目等有关控购规定调整后,各地财政控购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不能由此放松对专控商
品的审批管理,尤其是对申购小汽车的审核,要按照规定的配备
标准严格把关,对社会集团违反规定或超标准购买的小汽车,一
经发现,严肃处理。全省各级财政控购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公安交
警部门搞好协调配合,加强对小汽车落籍等有关方面的管理,规
范社会集团的消费行为,充分发挥控购工作在宏观经济工作中的
调控作用。
    七、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