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财政-信息内容
吉林省单位住房基金管理办法
 
  【字体:  】 【关闭

  一、为加强和规范单位住房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127;号文件)、&12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加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文件)、([92]财综字第114号文件)、《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93]财综字第95号文件)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吉林省境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建立单位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企业住房基金。

  三、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来源:

  ㈠直管、自管和委托代管的住房房租收入;
  ㈡直管、自管和委托代管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127;包括部分产权的国有住房);
  ㈢单位原用于住房的维修费、管理费;
  ㈣提取的住房折旧费、修购基金;
  ㈤经财政部门核定,在预算外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基金;
  ㈦城市住房基金拨入和借入资金;
  ㈧上级拨入和下级上解的住房资金收入;
  ㈨单位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
  ㈩其他收入。

  四、企业住房基金来源

  ㈠企业公益中用于住房方面的基金;
  ㈡住房折旧;
  ㈢住房周转金,包括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取的租赁保证金、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成本中列支的资金、上级主管部门补助收入、城市住房基金拨入和借入资金、利息收入和其他住房资金。

  五、住房基金的用途

  ㈠发放基金的用途;
  ㈡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
  ㈢维修和管理支出;
  ㈣购房支出;
  ㈤建房支出;
  ㈦归还住房借款本息支出;
  ㈧住房和房改方面的其他支出。

  六、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是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各单位将从行政事业费和预算外收主划转建立的单位住房基金,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立的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审核后的单位用款计划将资金拨入单位预算外支出帐户。

  七、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经办政策性住房资金业务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门开设专户,集中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政集中管理专户在省建行直属支行,帐号:196─2010001777。

  八、行政事业单位从预算外资金中提取和企业从成本列支的住房基金,需按单位隶属关系,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凡未经批准的,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一经发现,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不进行预算外资金财政分成。

  十、企业住房基金按财政部《关于颁发〈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93]&127;财政综字第95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十一、国有住房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单位出售国有住房,必须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和房改办等部门批准后执行,必须严格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的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出售收入必须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管理。

  十二、单位住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单位住房基金用于职工住房建设时,须履行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审批手续。

  十三、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按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文件)&127;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文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企业住房基金按财政部《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的〉的通知》([93]财会第47号文件)和《关于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27;14号文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十四、单位住房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要按年编制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要按月编报月份单位住房基金收支执行情况表和单位住房基金季度分月使用计划表。

  十五、单位住房基金要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照违反财政法规的有关处罚规定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十六、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单位住房基金的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规章制度,增加和活化单位住房资金,切实保证房改的顺利进行和职工住房状况的改善。

  十七、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