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纠纷案件有望“当日立案、及时移送” 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中有关“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的规定,真正从制度和机制上为方便广大农民群众诉讼提供保障。要加强涉农案件的立案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涉农纠纷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尽量做到当日立案,及时移送。 针对农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意见强化对农民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工作,为涉农案件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合理实施诉讼行为提供帮助;强调要落实诉讼风险提示工作,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条件并提出相应申请的农民当事人,应当准许其缓、减、免交诉讼费用。要加强和充实涉农案件的审判力量,指定业务水平高、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审判人员负责审理涉农案件,必要时可以设立专门合议庭或配备专门人员审理该类案件。 农忙时节田间地头就地办案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新的指导意见里,再次明确强调,要高度重视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的现实意义,与时俱进地发扬和丰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便民精神。所谓“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以抗战时期在陕甘宁边区从事审判工作的审判员马锡五的名字命名的。当时的马锡五经常深入案发地,走村串户调查,以调解的方式就地解决民事纠纷案件,重视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这种审判方式简便易行,有效地解决了人民群众的内部纠纷,在我国广大的农村被广泛采用,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以亲民、近民的态度及时审理涉农民事案件,大力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特别是对交通不便的地方,以及农忙时节,要尽量下到当地,就地办案,力 争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在审理各类涉农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加大调解力度,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努力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尽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做到消除矛盾、减少对抗、定纷止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避免机械办案。 意见还强调要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及时、简便、快捷的制度功能,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农业生产季节性强等特殊情况需要快审、快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审理,及时裁判;确有必要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对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申诉或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要依法及时启动再审程序。进入再审程序后,应当依法及时审结。 8类涉农犯罪须坚决依法惩处 意见指出,对8类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破坏农业生产、损害农民利益、危害农村民主管理的犯罪,要坚决依法惩处,全力维护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这8类涉农犯罪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犯罪;利用职权截留、挪用、侵占国家涉农财政补贴、农业生产投入、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征地补偿资金和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等各项农业救济款物,侵占农村集体和个人财产的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黑恶势力团伙犯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犯罪;利用“六合彩”等方式的赌博犯罪;破坏选举犯罪;破坏农田水利、电力等生产生活设施的犯罪;其他严重危害农业生产、农村社会治安或者侵害农民权益的犯罪。 慎重妥善处理农村征地纠纷,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 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慎重、妥善处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民事纠纷,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群体性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案件,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在当地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意见还提出,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正确、及时审理行政乱收费乱摊派、土地确权、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迁及安置补偿、行政赔偿等涉农行政案件,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此外,在审理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农民各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拖欠农民工工资等5种民事案件法院应先予执行 对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积极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意见规定,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农民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供担保确有困难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利益受损的,人民法院可以免除申请人的担保义务,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农民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不预收申请执行费用,该笔费用在执行财产清偿债务后予以扣取。被执行人也是农民当事人且经济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申请适当减免。 意见还明确,在审理下列5种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因假冒伪劣农用物资造成损失,农民要求赔偿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因拖欠农民当事人农副产品货款产生的支付欠款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涉农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纠纷;其他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情形。 根据意见,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结算争议,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的事实清楚,经承包人申请并依法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就工程款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部分裁定先予执行。但应采取一定措施确保工资、报酬发放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