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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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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文和吉经贸资源联字(1999)85号文进行审批。


    申报审批程序:
  (1) 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连同申请报告报当地计经局(经贸委)。
  (2)当地计经局(经贸委)审查后上报市经贸委能源科
  (3)市经贸委召集认定委员会召开会议逐一讨论、认定。认定合格的上报省经贸委审批。审批合格的省下发认定证书。
  (4)申请单位凭省下发的认定证书,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


   认定时限:
    根据上报产品的多少决定召开会议时间,故无一定时限,但最多不能超过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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