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是负责全市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的部门。
一、职能调整
增加职能:
(一)、对宗教方面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
(二)、帮助全市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
(三)、负责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审核呈报,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批准)。
(四)、审批境外宗教组织向市内捐赠事宜。
二、主要职责
根据职能调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民族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健全民族法规体系。
(二)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
(三)指导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研究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四)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
(五)调查研究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规划;组织调查研究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六)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开展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工作,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七)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工作。
(八)在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省民族教育扶持的相关事宜。
(九)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一)协调民族关系,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维护民族领域的稳定。
(十二)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措施;调查研究宗教状况,掌握动态,研究宗教理论问题,提出政策性的建议和意见;开展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十四)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十五)推动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六)帮助全市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十七)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各级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八)做好信教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维护宗教领域的稳定。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科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的方针政策;负责进行民族宗教工作调研,提出参考性的建设性意见;对民族、宗教范围内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督查;协助相关业务科室搞好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教育;接待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来信来访,以及少数民族、信教群众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信息综合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四五”普法。
协助领导做好政务、事务性工作,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负责国家、省等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协调;负责综合性公文、各类材料的起草、行文、上报;管理文秘、档案保密工作;负责人事、财务、工资、统计等日常工作;搞好机关后勤等行政事务;承办各类会议;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临时任务。
(二)民族事务科
宣传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指导监督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参与有关民族问题的政策法规的拟定,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管理民族成份鉴定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民族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工作;协助组织部门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开展调查研究,负责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新上项目的审查和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及跟踪审查,组织开展农村少数民族妇女“双学双比”、智力支边及扶贫活动,协调“兴边富民行动”实施工作。
(三)宗教事务科
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对宗教方面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帮助全市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审批境外宗教组织向市内捐赠事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非法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负责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审核呈报,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批准)。做好信教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1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领导职数: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1名,正副科长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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