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予受理的范围: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9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10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义务的投诉: 3、受理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时其权益 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不受理的投诉: 1、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 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 商品超过保修期和保证期; 4、 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出外); 5、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 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 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 法院、仲裁机构或阳光小组部门已调查或处理的 9、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阳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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