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信息指南-信息内容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的规定
 
  【字体:  】 【关闭

  一、各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无论过去实行保种管理方式,都要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包括以前省政府规定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

  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和中直有关单位要对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帐户进行认真清理,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在同一银行保留或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和“预算外支出”两个帐户,用以核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业务。“预算外收入帐户”的资金只能上缴财政专户,不得直接进行支出或转移到其他帐户、其他单位;“预算外支出帐户”的资金来源为财政专户拨款,其他任何资金不得直接存入本户。通过清理,对单位多设的帐户要立即撤消,并将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专户。

  三、对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单位,要由主管部门组织监督,单位开介绍售,于12月10日前到市财政局审批,到人民银行和有关开户银行办理建户手续。中直有关单位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今后各单位需要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必须经过财政部门审批同意。未经财政部门同意,银行不得为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

  四、市直各部门单位和中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于12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市政府专项治理办公室、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市政府专项治理办公室、市人民银行将于明年一月份对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不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规定,预算外资金收主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或在银行多头开户,转移资金的单位,除将违纪金额全部收缴财政,并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停止供应票据。

  五、今后,各部门、各单位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对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要在每月末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严禁截留、坐支或挪用。各家各级有关银行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监督各单位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专户,严禁单位从预算外资金收入帐户中直接坐支或将资金转移到其他帐户、其他单位。监督单位不得将收入直接存入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切实保证预算外收支两条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下一篇文章: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