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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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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省价收函字[2001]53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提高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函》收悉。鉴于纸张、油墨等原材料价格提高影响票据印刷成本增加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1]604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调整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一、 通用(往来)票据
  通用(往来)票据规格为3联50份,每本收费标准为5元。
  二、 无碳复写票据
  无碳复写票据,规格为3联50份,宽9厘米,长19.5厘米,每本收费标准为10元。
  三、 专用票据
  专用票据的收费标准由你厅按印刷工本费自行核定。工本费计算公式为:(印刷费+运杂费)/印刷总数量[1—损耗]),其中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印刷成本的10%。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收取的票据工本费收入要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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