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与条件 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的对象是:户口在农村的配偶、15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在校读书的子女以及除本人外没有其他依靠的父母。一般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的顺序依次办理。 根据吉人发[1991]60号和吉人联字[1992]4号文件精神,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指标内申请为其家属办理“农转非”: 1、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及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拔尖人才);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干部; 3、年满40周岁,工龄满20年,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干部; 4、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或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产品开发奖,以及其他省、部级业务专项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5、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5年以上工龄的研究生; 6、对长期在县以下(不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满35周岁、工龄满15年者; 具有助理工程师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年满40周岁、工龄满20年者; 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二)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申请办理家属“农转非”的人员,需填报《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申请表》一式四份,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及证明材料: 1、专业技术干部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参加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所获成果及奖励证书; 2、经所在地公安部门认证的“农转非”家属及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3、未满18周岁的在校读书子女的学籍证明及学生证; 4、因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未婚大龄子女,需提交经县以上人事部门认定、由县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及近期全身正面照片; 5、除本人外没有其他依靠的父母,需提交当地政府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 、县所属单位人员申请办理家属“农转非”,经县以上(含县)人事部门初审,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上述材料一并报市人事局审核。 2、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由市人事局到同级公安、粮食部门审批。公安、粮食部门同意后,到同级计划部门领取“农转非许可证”,并到公安部门领取“户口准迁证”; 3、取得“农转非许可证”和“户口准迁证”后,由本人持有关材料到所在地派出所、粮食部门办理户口与粮食关系。 (四)审批权限 市人事局负责办理本地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 (五)办理时限 随到随办,批准后十日内办完手续。 (六)承办科室:专业技术人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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