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信息指南-信息内容
离休、退休、退职审批
 
  【字体:  】 【关闭
  (一)离休、退休、退职的具体条件
  1、建国前参加工作,享受供给制的处级以下干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以办理离休;
  2、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处级以下干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可以办理退休;
  3、本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职;
  4、少数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按有关规定可以提前办理退休;
  5、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
  (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
  1、符合离休条件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离退休时可以享受全额离退休费待遇;
  2、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参加工作二十年,其退休费为本人原工资的80%,在此基础上,参加工作时间每增加一年,其退休费增加1%,计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的100%;
  3、退职费按本人计发基数的50%计发。
  (三)办理程序
  1、办理离退休、退职以及增加离退休、退职费审批,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根据档案材料记载及有关证实材料及手续填写有关表格上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签署意见;
  3、主管部门携带其档案及有关材料报市人事局办理审批手续。
  (四)审批权限
  1、市人事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审批;
  2、市人事局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退休审批;
  3、市人事局负责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退职审批。
  (五)办理时限
  政策明确、材料齐全、情况清楚的随时审批。需例会研究的半月内提出意见。
  (六)负责科室:工资福利与离退休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