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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干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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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象与条件
  根据省政府吉办发[1997]121号文件规定,审批聘用制干部的对象和条件是:省、市和县(市)区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在干部岗位工作、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在职职工。
  (二)审批程序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年初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向人事部门申报聘用干部计划,根据全市干部增长情况下达当年的增干计划;
  2、由本人填写《事业聘用制干部审批表》,交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
  3、主管部门将拟聘用人员的毕业证或个人档案、《聘用制干部审批表》(一式二份)报市人事局履行审批手续。
  (三)审批权限
  市人事局负责省、市直属事业单位和县(市)区聘用制干部的审批工作。
  (四)负责科室:计划考试录用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