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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企业特困职工扶持及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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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规定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吉办发[1996]14号)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印发〈白山市对特困职工和下岗职工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白山政发[1998]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象与条件
  市直所属国有、集体、国有资产控股的困难企业的特困职工,在生活极度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可申请要求进行扶持救助。
  (三)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企业领导班子研究推荐、由企业主管局核查后向市扶困办申报。
  (四)审批权限
  市扶困办公室经抽查核实后,对特困职工确无生活来源,生活难于维持的适时进行救济。金额较大的报市扶困领导小组审批,领导签字后发放。
  (五)负责科室
  城市扶困与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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