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综联函字[1997]第14号 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申报劳动年检工本费许可证的函》(吉劳函字[1997]73号)收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做好全省劳动用工年检工作,现就有关劳动用工年检证照收费问题复函如下: 一、各级劳动部门按规定在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年检核发劳动年检合格证(正、副本)时,一次性收取工本费50元/单位 。年审时不再另行收费 。 二、收费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年检时发放的各种表册(包括劳动年检申报表、劳动年检合格证、劳动年检手册、劳动年检台帐)的工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此复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物价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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