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信息指南-信息内容
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的通知
 
  【字体:  】 【关闭
                            吉劳计字[1996]6号
 
    一、经营者工资收入是指企业年度内支付给经营者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总额构成的全部工资性收入总和。
    二、经营者工资收入水平的确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确定经营者工资收入水平,应建立在工作实绩考核的基础上,主要与其所在企业经营成果相联系,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企业党委(支部)书记的工资收入,可比照本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同等水平确定。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工资收入,根据其责任轻重、贡献大小,按照不超过经营者工资收入水平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
    三、经营者的工资收入,要按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审批(包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全部工资实际收入额度)制度。
    1、国有企业(含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下同)经营者的工资收入,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经营者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在征求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意见后,提出明确建议,填写《经营者工资收入审批表》(表式附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确认,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由企业根据经营者工作实绩,在征求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意见后,提出明确建议,填写《经营者工资收入审批表》,按出资单位的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确认,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经营者工资收入在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确认时,应持有关部门提供和确认的年终财务决算或审计资料。
    2、城镇集体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由举办单位负责对经营者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在征求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意见后,提出明确建议,填写《经营者工资收入审批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批。省属单位和中央驻吉单位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报省劳动厅审批;市属单位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报市、州劳动局审批;县、市(区)及其以下城镇集体企业,报县市(区)劳动局审批。根据需要,上级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3、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其经营者工资收入,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指导意见后,由股东大会确定,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4、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董事会确定;其实得工资,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指导意见后,由中方投资单位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及经济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5、试行经营者年薪制企业的经营者工资收入,按《关于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意见》(吉劳计字[1996]15号)有关规定审批。
    四、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工资收入,也要按规定的民主程序和审批程序申报。填写《领导班子成员工资收入审批表》(表式附后),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确认,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五、企业经营者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晋升档案工资(包括奖励升级),由企业填写《领导班子成员工资审批表》(表式附后),连同企业调资方案(包括经营者的工资制度)和有关材料,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确认,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六、企业不得自行给经营者及其领导班子增加工资。凡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确认,自行确定和提高工资标准以及自行确定实际收入的,一律不予承认,并予以纠正。
    七、从一九九七年开始,对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实行《经营者工资收入手册》制度。《经营者工资收入手册》的适用范围是地方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中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厂长、经理、董事长。《经营者工资收入手册》与《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相互制衡,不办理《经营者工资收入手册》的,不予核签《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经营者工资收入手册》由吉林省劳动厅统一印制。
    八、加强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是当前进行工资宏观调控、调节工资分配关系的重大举措。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国家政策贯彻落实。
上一篇文章:信访案件处理
下一篇文章:关于调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本费标准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