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拟定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适合于本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并监督执行;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落实监督全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执行国家和省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执行国家和省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措施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境就业的管理办法;办理有关区域间和境内外劳务合作业务。制定并实施城市扶困工作规划,落实城市扶困工作政策,征缴、管理、使用城市扶困基金,开展送温暖工程。 (四)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以及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全市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规则、政策和措施;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推行评估认定制度。 (五)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修定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依法开展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仲裁监督;执行国家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以及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市级企业劳动模范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拟定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实施地方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根据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贯彻国家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及农村社会保险工作。 (八)执行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按照国家的管理规则和标准,审查认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 (九)贯彻执行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按照国家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委托管理中省直驻市用人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市委、市政府规定,管理白山市就业服务局、白山市社会保险公司。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事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筹备、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公文管理、重要文件的起草和审核以及新闻宣传、期刊管理、政务信息、外事、机要、保密、档案、文印、后勤、保卫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的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制度,并组织监督检查;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老干部工作;负责处理党委日常工作。 (二)法制与监察科 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监督检查权,制定劳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指导、监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涉外法律事务;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普法及法律咨询工作。贯彻执行国有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三)就业培训科 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拟定地方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管理和监督全市就业经费的使用;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拟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全市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制定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务输出与输入方面的政策,并负责相关培训。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基本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执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组织实施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工作,制定全市技工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建立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制定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市级企业劳动模范工作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劳动信访办公室) 负责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落实劳动仲裁工作规则;指导全市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协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承办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信访案件,对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劳动信访案件进行监督检查;调解重大劳动关系纠纷;依据法定程序和规则,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综合管理劳动信访工作,完善劳动信访工作制度;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五)养老与失业保险科(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执行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执行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监督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执行补充养老保险规则和政策;拟定全市养老保险社会化服务事业发展规则并组织实施;制定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执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办法;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规定,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执行国家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程序。负责劳动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拟定全市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执行失业保险费率办法,落实基金征缴管理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执行失业保险稽核规划并组织实施;执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划,执行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 (六)医疗保险科 执行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制定本地区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执行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拟定本地区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则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工资财务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提出调节全市收入分配的政策和建议;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地的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监督企业执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编制本地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制定信息管理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和信息工作;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管理局属国有资产。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网络;组织监督各项劳动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实行社会保险内部审计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