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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信访工作职责和办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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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访工作职责
  1、代表本机关受理信访事宜;
  2、承办上级机关或者本级机关及其负责人交办的信访案件;
  3、向本级机关或下级机关或部门、单位转办、交办信访案件;
  4、调查、处理信访案件;
  5、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政策,提供法律、政策咨询;
  6、协调有关部门对信访案件进行处理;
  7、督促、检查或者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8、综合研究信访情况,为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提供信访信息。
  二、受理范围、内容
  受理本行政辖区内来自举报、来信、来访工作。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5、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6、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费用。
  7、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8、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
  9、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
  10、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11、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越权非法批地的,不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违反法律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三、处理程序
  1、工作人员在受理信访案件过程中对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案件认真做好记录、登记,然后交由主管领导批示进行调查,对不属管辖范围内案件,作好登记,7&127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2、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应当立即安排调查处理。随时向交办机关报告办理情况,结案后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3、信访人对信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申请复查,经审查认定原处理正确的,不再处理。
  举报电话:3256673
  支队长接待日(每周一)电话:3212174
  四、办理时限
  1、一般来信来访件应在7日内办结完毕,&127需延长时间的应通知本人。
  2、对不属管辖范围内信访件3&127日内移交有管辖权部门处理。
  3、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的应按领导确定的时限完成,对不能按要求时限结案的说明原因,并提出结案时间。
  五、便民措施
  1、市土地监察支队办公室专门接待处理辖区内的来信、来访和举报。
  2、建立每周一为领导信访接待日,电话:3212174
  3、设立举报电话:3256673
  六、负责部门
  市土地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