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信息指南-信息内容
植物检疫条例
 
  【字体:  】 【关闭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应遵照《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防治条例》、《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开展工作。
  1、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2、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⑴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⑵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⑶依法查阅、摘录或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⑷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3、在发生疫情的地区, 森检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森检检查站,开展森检工作。
  4、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5、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林木种子、 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造林。
  6、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7、调运检疫时, 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险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8、森检机构从受理调运检疫申请之日起, 应当于十五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情况特殊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9、因实施检疫发生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存储、 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复检时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检疫要求中的危险性森林病、虫的,除害处理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10、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交给交通运输部门或邮政部门随货运寄,由收货人保存备查。
  11、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检机构应当进行补检。在调运途中被发现的,向托运人收取补检费,在调入地被发现的,向收货人收取补检费。
  12、森检机构收取的检疫费只能用于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检疫工作补助、临时工工资、购置和维修检疫实验用品、通讯和仪器设备等森检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1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未依照规定办理《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⑵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⑶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⑷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
  ⑸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⑴⑵⑶⑷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14森检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当事人对森检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森检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拆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森检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16、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17、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18、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19、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0、施药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21、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所需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商业、供销、物资、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优先供应,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优秀承运,民航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航空器施药。
  22、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2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⑴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的;
  ⑵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险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⑶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 造成森林病虫害漫延成灾的。
  24、林业部、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林检字(88)492号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