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在白山市境内采伐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胸径在5.0CM以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都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 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级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发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发证。 三、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有经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采伐量木材生产计划或采伐量指标。 四、申请采伐许可证时,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伐区申请文件《森林采伐更新调查设计,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森林经营局由本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签发的伐区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和上年度更新验收合格证。属于征占用地采伐林木的,还必须提交县级以上林业管理部门批准的征占林地文件及各项林地林木补偿费缴纳收据复印件。 五、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要按年度林木采伐计划中规定的各类采伐指标和森林经营方案中规划的伐区顺序审批,各类采伐指标既不能超出,也不得相互挪用、挤占。 六、采伐林木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期限和地点进行采伐。因特殊情况超过采伐限期的,必须申报延期采伐手续,但不得跨年度采伐。 七、各地因特殊需要必须超限额采伐的,除紧急抢险需要,可先采伐,后报批外,其他情况都必须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实施。 八、对伐区作业不符规定的单位,发证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终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九、各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伐区拨交验收制度,对实际采伐量大于设计出材量部分要冲减采伐指标,误差大于5%的要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对超伐的木材,在没有得到上级批准之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销售、调运手续。 十一、无证采伐或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的,从下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或采伐指标中扣除。 十二、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发证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 十三、违反《森林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由上一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滥伐,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处罚: (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单位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年木材产量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5%。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按批准的采伐设计文件进行采伐作业的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 (三)集体单位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时,不符合采伐质量要求的作业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 (四)个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地点、方式、树种的林木超过半立方米的。 《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滥伐森林中其他林木,情节轻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十五、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