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刷业管理 | | | | |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 | ㈠工作程序: 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开办印刷业、打字、复印业及电子出版物制作场所的申请。申请单位和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⑴提交申请报告(写明申请项目、名称、地址、经营面积、人员、组织机构和章程)。 ⑵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⑶场所、设施、器材、设备资料及证明。 市文化市场管理处收到上述有效报件后,到场所进行实地勘察,勘验合格后,15日内核发《印刷业经营许可证》。出版物印刷厂、电子出版物制作,由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审核报省出版局审批。 ㈡法规依据: 国务院《印刷管理条例》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 ㈢工作机构: 市文化市场管理处 电话:3211156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