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工作程序: 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开展涉外文化交流活动的申请。涉外文化交流是指中国与外国间开展的各类音乐、舞蹈、戏剧、戏曲、杂技、马戏、动物表演、魔术、木偶、皮影、民间文艺表演、服装、时装表演、武术及气功演出;各类美术、工艺美术、民间美术、摄影(图片)、书法、碑贴、篆刻、古代和传统服饰艺术收藏品和专题性文化艺术展览等交流活动。申请单位和个人在申请项目实施前3个月一式5份提交下列材料: ⑴申请报告。 ⑵全部附件。包括主办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背景资料:涉外表(展)演活动团组的名称、简介、人员名单;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场次表(展)演目录、经费来源及费用支付方式;全部节目录像带、展品照片及文字说明。 ⑶如系出国项目,还须提交外方邀请函和双方草签的同意书。 ⑷如系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展)演活动还须提交外方经纪机构资信证明及意向书。意向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组织单位或个人的国别、名称及所在地;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和团组人员;表(展)演场次;往返国际旅费、运费、保险金、当地食宿交通费、医疗费、演出及展览场地费、劳务费、宣传费和生活零用费的负担责任;价格、报酬、付款方式及收入分配办法;违约索赔等条款。 市文化市场管理处收到上述有效报件后,将申请项目报省文化主管部门审批。收到省文化主管部门的书面 审批意见后,3日内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 ㈡政策、法规依据: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规定》 市文化市场管理处 电话:32111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