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业性演出场所管理 | | | | |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 | ㈠工作程序: 依法受理开办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申请单位和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⑴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 ⑵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的证明。 ⑶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证明。 ⑷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资信证明。 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收到上述有效报件后,将根据国家的总体规划、演出场所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在60日内将书面意见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 ㈡政策、法规依据: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㈢工作机构: 市文化市场管理处 电话:3211156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