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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场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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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工作程序:
  依法受理开办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申请单位和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⑴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
  ⑵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的证明。
  ⑶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证明。
  ⑷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资信证明。
  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收到上述有效报件后,将根据国家的总体规划、演出场所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在60日内将书面意见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
  ㈡政策、法规依据: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㈢工作机构:
  市文化市场管理处 电话:321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