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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个体演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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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工作程序:
  依法受理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申请。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⑴个人身份证明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介绍信。
  ⑵年满16周岁(杂技演员可放宽至14周岁)。
  ⑶到户籍所在地之外暂住6个月以上,由户籍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出具异地开办证明。
  ⑷在职演员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须所在单位批准证明。
  ⑸业余演员应持所在单位批准证明。
  ⑹参加市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法规和业务考试、成绩合格。
  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收到上述有效报件后,报省文化厅审批,由省文化厅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㈡政策、法规依据:
  ⑴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⑵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㈢工作机构:
  市文化市场管理处 电话:321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