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全市文化艺术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地方文化工作政策、规定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制订全市文化事业发展战略,编制并监督实施事业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
(三)研究文化经济政策,对文化艺术生产经营和投资方向进行宏观调控;统筹安排文化经费,规划并指导文化设施建设,指导以文补文工作。审计、监督、检查、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综合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研究、指导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指导全市剧团管理、剧种建设,监督全市演出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市重大文艺活动。
(五)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和群众文化活动;指导、协调、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少年儿童文化、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事业的发展。
(六)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研究制订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全市文物保护、管理、抢救、发掘、研究、宣传等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和文物失盗、破坏、投机倒把等大案要案;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文物市场;监督文物保护经费的使用。
(七)制订全市图书馆事业管理政策、规定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推进图书馆事业标准化、网络化、现代化建设,推动各级图书馆之间的相互合作和协调发展。
(八)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汇同有关部门制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规定,指导、检查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加强宏观调控和开展导向性工作,推动全市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九)综合管理全市文化系统电影发行、宣传、放映工作;调查研究全市电影的营销活动和经济效益状况,管理电影市场;检查、监督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执行电影法规、政策、规章制度情况,管理全市重大电影活动。
(十)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市文化理论研究及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十一)管理全市艺术教育事业和文化科技工作。
(十二)贯彻国家和省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有关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起草全市新闻出版、著作权的管理规章、办法和实施细则。
(十三)研究制订全市新闻出版行业(含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印刷、发行)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及年度规划,并指导实施。
(十四)管理全市报纸、期刊、图书等出版物市场,依法查处出版、印刷、发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保护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全市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等各类出版物组织审读审看,实行全方位质量监督、管理,查处违禁出版物。
(十五)审查、审批全市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印刷、发行等单位和版权代理单位的建立,管理全市出版和版权方面的对外交流,管理报纸、期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的进出口贸易。
(十六)制订全市书报刊市场、音像市场整顿清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全市报刊市场、音像市场整顿清理工作中大案要案。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局现设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联系电话:3224981
研究制订全市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开展文化政策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文化立法规划,负责行政复议工作,参与制订并贯彻执行文化事业劳动人事政策、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文化事业机构编制标准,编制文化艺术人才规划,管理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人事调配、劳动工资、职称评聘、考核工作;组织、协调、督促局机关政务和协调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会议组织、文秘事务、安全保卫、宣传报导、信息处理、来信来访、档案管理工作;协调管理机关后勤。
负责市直文化系统党务工作,负责局属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干部培训、组织发展及思想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会、妇女、共青团、老干部和统战工作。
贯彻执行文化经济政策和计财法规,编制文化经费计划,统筹安排文化经费,监督、指导文化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汇编文化财务、统计报告和会计决算;审计局属单位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管理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基本建设及国有资产等工作;
负责各项文化艺术活动和会议的服务工作。
(二)文化艺术科 联系电话:3224981
综合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文物事业和电影事业。指导文艺事业改革、文艺创作和艺术生产,组织全市重大文艺活动;调查研究群众文化、少儿文化、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问题,研究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家庭文化等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和市群众艺术馆的业务工作;监督全市考古及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管理全市文物市场;调查研究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推进图书馆事业网络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负责全市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行政管理,指导局属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业务建设,承办、组织电影方面的涉外工作及重大电影活动。
归口管理全市新闻出版工作,负责全市出版、图书发行(包括内部报刊、资料)、印刷等行业的审批管理,研究制订全市出版发行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法规;归口管理全市演出、音像、美术、文物、电影、业余艺术培训、对外文化交流等八大类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调查研究文化市场的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指导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