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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生育条件及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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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条件有:
  1、一对夫妻已生(养)育一个孩子,孩子年满三周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批崐准,可自愿再生育一个孩子:
  ①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孩子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崐常劳动力的。
  ②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
  ③夫妻双方为归国华侨或台湾同胎、港澳同胞的。
  ④夫妻双方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2、夫妻双方为农民,孩子年满三周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批准,可自愿崐再生育一个孩子。
  ①女方年满三十周岁,只有一个女孩的。
  ②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女孩的。
  ③夫妻一方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只有一个女孩的。
  ④夫妻一方同胞兄弟姐妹经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均无崐生育能力的。
  ⑤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3、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批准,可自愿再生育一个孩子。
  ①一方原有一个孩子,孩子年满三周岁,另一方无子女的。
  ②一方丧偶有两个孩子,另一方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的。
  4、夫妻一方经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症,依崐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经批准可自愿再生育一个孩子。
  5、除上述条件之外,城乡居民中有其他特殊原因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崐申请,经县、市两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崐再生育一个孩子。
  (二)再生育的审批程序
  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双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经崐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城镇崐职工和第一胎是病残儿的,由市、州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独生子女病残儿夫妻再生育审批程序
  1、育龄夫妇认为其独生子女为病残儿,可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后,向妇方崐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申请鉴定。提交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崐口簿、身份证,近期全家合影或母子全影,病史记载和有关检查、诊断及治疗等有崐关资料。经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可填写《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崐报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2、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申报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将符合崐鉴定条件的病残儿有关资料进行汇总,上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3、市计生委每年初组织一次集中鉴定。由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崐。鉴定结果再由市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领导小组审批,确定病残儿对象,并将通知崐书发至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4、确定为病残儿的名单要在其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或村委会张榜公布一个崐月,如无异议者,再按有关程序办理再生育证明。
  (四)审批时限: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接到申请之日起,审批崐再生育指标办证不得超过四十五天,还需病残儿鉴定的,从病残儿鉴定之日起,到崐审批办证不得超过九十天。
  (五)办事地点、责任人、经办人:
  办公地点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责任人是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张跃庭,经办崐人孙晓芳、于福强。联系电话:3224094 3218230。
  (六)责任追究: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崐门依情节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追查领导责任。
  1、当事人提供假证明及其它失实材料的;
  2、在审批办证中,收受贿赂或向申请人敲诈、索要财物的;
  3、未按正常审批程序,滥批生育指标或私自办再生育证的;
  4、无特殊原因,审批二胎生育证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5、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影响妨碍再生育证审批工作的;
  四、举报电话:323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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