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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征费)程序、收费标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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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处罚(征费)程序、收费标准、依据
   (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征费)时,需履行下列执法崐程序。
  1、立案程序
  凡违反《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崐(征费),其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部门应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崐。
  2、调查取证程序
  立案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部门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一是询崐问当事人,填写《询问笔录》;二是调查证人,填写《证实材料》;三是查阅有关崐的有效资料。
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终结报告》;给当事人下发《事先告知书》。
  3、做出处罚(征费)决定程序
  调查结束,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做出处罚(征费)决定。
  4、送达程序
  做出处罚(征费)决定后,应于五日内将《处罚(收费)决定书》送当事人。
  5、执行程序
  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依法执行。
  (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征费、收费标准及依据。
  1、处罚
  ⑴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崐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崐二万元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崐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崐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③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⑵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崐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崐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崐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⑶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崐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崐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流动人口计划崐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⑷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崐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崐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流动人口计划崐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⑸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崐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崐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崐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崐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崐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崐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崐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崐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崐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崐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崐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崐十二条)
  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崐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的,崐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崐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崐资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崐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崐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崐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崐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崐条)
  ⑽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崐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崐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崐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崐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⑾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崐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崐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崐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崐并外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崐术服务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⑿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崐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崐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崐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崐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崐十八条)
  2、征费
  ⑴未领取生育证的育龄夫妻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节育措施。未按规定采取节育崐措施的,责令限期落实节育措施,逾期未落实节育措施的收取每天一元的计划生育崐管理费,直至采取节育措施为止。《吉林省计划生育管理行政处理若干规定》(以崐下简称《规定》)第四条
  ⑵计划外怀孕又未主动终止妊娠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逾期未终止妊娠的,崐收取每天十元的计划生育管理费,直至终止妊娠为止。(《规定》第五条)
  ⑶有关部门未按规定为流动育龄人口办理有关手续的,对直接责任者收取每例一崐百元至二百元的计划生育管理费。(《规定》第七条)
  ⑷包庇、隐藏计划外怀孕妇女造成计划外生育的,视情节收取三千元至五千元崐的计划生育管理费。(《规定》第八条)
  ⑸出现计划外生育职工的单位,对其单位收取每例二千元至一万元的计划生育崐管理费。(《规定》第九条)
  ⑹符合生育条件,第一胎未持证生育,再生育未持证怀孕(符合条例第二十一崐条除外),按照《规定》第五条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收费标准:第一胎的按孩子崐出生时间至领证时间计算;再生育的按怀孕时间至领证时间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崐五百元。(《条例》解释五,关于限制和处罚第五项)
  ⑺对计划外生育的,按下列标准收取计划外生育费。
  ①第一胎属于计划外生育的,收取一千元至五千元。
  ②第二胎属于计划外生育的,收取五千元至三万元。
  ③第三胎及其以上属于计划外生育的,收取一万元至六万元。(《规定》第十崐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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