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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生育条件及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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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再生育条件:(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第三十二条 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 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五)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第三十三条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生育的审批程序
  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双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城镇职工和第一胎是病残儿的,由市、州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独生子女病残儿夫妻再生育审批程序
  1、育龄夫妇认为其独生子女为病残儿,可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后,向妇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申请鉴定。提交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身份证,近期全家合影或母子全影,病史记载和有关检查、诊断及治疗等有关资料。经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可填写《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报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2、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申报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将符合鉴定条件的病残儿有关资料进行汇总,上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3、市计生委每年初组织一次集中鉴定。由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鉴定结果再由市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领导小组审批,确定病残儿对象,并将通知书发至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4、确定为病残儿的名单要在其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或村委会张榜公布一个月,如无异议者,再按有关程序办理再生育证明。
  四、审批时限: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接到申请之日起,审批崐再生育证审核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天,还需病残儿鉴定的,从病残儿鉴定之日起,到审批办证不得超过九十天。
  五、办事地点、责任人、经办人:
  办公地点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责任人是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张跃庭,经办人孙晓芳、于福强。联系电话:3224094 3218230。
  六、责任追究: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情节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追查领导责任。
  1、当事人提供假证明及其它失实材料的;
  2、在审批办证中,收受贿赂或向申请人敲诈、索要财物的;
  3、未按正常审批程序,滥批生育指标或私自办再生育证的;
  4、无特殊原因,审批二胎生育证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5、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影响妨碍再生育证审批工作的;
  七、举报电话:323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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