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贯彻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拟定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市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2)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工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调控措施的建议。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 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市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市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4)向市政府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5)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6)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7)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市属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市级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8)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9)承办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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