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申报的期限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印花税(发生)、个人所得税,每月1-10日内为申报期。
房产税、土地税,每季末1-10日内为申报期。
车船税,每年3月、9月1-10日内为申报期。
企业所得税在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年度终了45日内申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在收到批准文件30日内办理申报。
二、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2.代码证书复印件二份;
3.验资报告复印件二份;
4.产权证明复印件二份;
5.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二份;
6.银行开户卡复印件二份;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二)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当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况,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有关证件前,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发票销购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报的生产、经营范围,办理发放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在提供下列有关证件或资料购买发票:
1.发票领购簿;
2.营业执照;
3.身份证、公章或财务章、开户行、帐号
四、法律责任
(一)根据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2.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
(二)根据发票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
2.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