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办共用天线系统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 | | | |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 | 单位可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单位未设置的,个人可设置自用的共用天线。设立和建设共用天线系统,应将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施工方案报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共用天线系统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制度和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