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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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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按其分管范围分别受理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申报,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对按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填报的《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对扣缴义务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及扣缴义务人登记表的填写内容进行审核,对证件、资料不齐全的,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在《扣缴义务人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传递给录入人员。
    扣缴义务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制作《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给扣缴义务人,填写《税务内部传递卡》,连同相关资料转交税源管理科
税源管理科进行实地调查,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后,将签署意见的调查结果返回办税服务厅。
    二、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根据审核后的登记表及相关资料,按其分管范围分别录入相关税务管理系统。地税局登记人员,负责打印《扣缴义务人登记证》(正、副本),收取工本费,开具票据;国税局登记人员只录入不打印,负责将《扣缴义务人登记证》(正、副本)加盖两局印章后,发给扣缴义务人。
    三、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将扣缴税款登记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按规定制作税务登记卷宗归档或将有关资料传递有关部门按规定制作税务登记卷宗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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